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30號上訴人 黃圳民 被上訴人 呂伊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