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9號原告 林春玉 原告 蕭萬長 訴訟代理人 陳昭文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花蓮縣嘉佳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朱必定 訴訟代理人 蔡承偉 訴訟代理人 林智娟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訴字第279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上午11時42分在本院民事民事第二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鍾志雄書記官賴心瑜通譯吳欣以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陳昭文律師被告法定代理人朱必定被告訴訟代理人林智娟和解成立內容: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社員關係自民國108年5月3日起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
上開筆錄交關係人閱覽並簽名如下: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陳昭文律師被告法定代理人朱必定被告訴訟代理人林智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賴心瑜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和解筆錄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請求繼續審判。
前項期間,自和解筆錄送達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和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聲請繼續審判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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