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原告 陳玉朋 被告 馬秉頎
固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睿青 被告環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甄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張睿青」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張睿青」;「法定代理人 李甄禾 」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李甄秝」。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於第5行及第8行「法定代理人」部分顯係「兼法定代理人」之誤寫,又「李甄禾」部分顯係「李甄秝」之誤寫,而原裁定既依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則上開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揭說明,應予更正如主文所載。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姜麗君
法官陳幽蘭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