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載。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二罪並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二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沒收部分,非在減刑範圍內,自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邱李和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捌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5.01.某日起至95.03.20止│95.03.22││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689號│68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376號│95年度訴字第3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6.19│95.06.1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376號│95年度訴字第376號││判決├──────┼────────────┼────────────┤││判決確定│95.07.17│95.07.17│││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元折算壹日。│日。│├──────────┼────────────┼────────────┤│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652│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652│││號│號│└──────────┴────────────┴────────────┘┌──────────┬────────────┬────────────┐│編號│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5.09.15│││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2003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9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1.24││├───┼──────┼────────────┼────────────┤││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968號│││判決├──────┼────────────┼────────────┤││判決確定│96.02.26││││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6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