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46號
原告乙○○原告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訴字第4436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原告對於醫療費用收據、工作損失多寡計算方式,均未提出說明,且原告乙○○陳稱因本案導致重度憂鬱症等情,訴請高額精神賠償部分,均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