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4號聲請人 賴碧霞 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賴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已針對本院98年度訴字第2753號確定判決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願供擔保,請求停止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085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應由法院認定之。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起之再審之訴事件(案號:101年度再字第22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3日裁定駁回,則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難認有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