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919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貳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6年07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600,000元,期限20年(即自民國96年07月30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30日止)自借款日起共分240期,於每月30日繳納,如有一期不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98年11月30日起,債務人即未依約定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住宅貸款契約之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清償本金1,462,801元整及自98年11月30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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