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89號聲請人 張俊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30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306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1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鄧文琦附表:110年度催字第3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票據號碼備考001 李欽銘 華南銀行北桃園分行110年11月7日3萬元KD0000000002李欽銘華南銀行北桃園分行110年12月7日200萬元K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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