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5號聲請人 陳和貴 代理人 林欣萍 律師
張順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件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5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件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件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5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12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件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