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533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旻紘 相對人 陶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所為之111年度司聲字第533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及理由欄二、中關於「‧‧‧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0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0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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