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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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203號

原告 陳建緯

訴訟代理人 甘芸甄 律師

洪士宏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洪紹倫 律師

吳耘青 律師

被告中華雅致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富霖

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3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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