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坤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坤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謝坤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255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民國104年
2月9日確定,有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104年3月16日之數罪併罰刑事聲請狀(原聲請狀記載誤載為105年)附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與法並無不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8月。│││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06月16日│103年06月16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偵│103年度審訴字第255│103年度審訴字第255││決│查、自訴│號(臺南地檢103年│號(臺南地檢103年│││機關年度│度毒偵字第1472號)│度毒偵字第1472號)│││案號)││││├────┼─────────┼─────────┤││確定日期│104年02月09日│104年02月09日│├─┴────┼─────────┼─────────┤│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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