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煜哲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煜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煜哲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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