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0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詠智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詠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詠智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0月7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詠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345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
2月、99年度簡字第378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35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100年度簡字第176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100年度易字第235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32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3月確定,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以100年度審簡字第24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101年度審易字第31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22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87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415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100年10月7日入監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6年5月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2月1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前揭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