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玉花 代理人 林柏瑞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相對人即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現有固定收入,10
4年1月至6月每月收入平均為新台幣(下同)19,416元,此有債務人所提104年薪資明細在卷可參。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9,000元,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648,000元,清償成數為18.16%,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5日分別清償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無財產,無親屬需其扶養等情,亦有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戶籍謄本在卷足憑,以債務人住居之高雄市依衛福部社會司所公佈之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485元為其必要生活費用之衡量標準,參以本件債務人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裁定審認為9,444元,則以債務人每月收入平均19,416元,扣除必要支出9,444元後,僅餘9,972元,債務人提出每月還款9,000之更生方案,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四、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