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聖凱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聖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聖凱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377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4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林宜民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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