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731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貴公司大、小章印文之聲請狀正本。
二、相對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