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重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國字第10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徐榛蔚為被告花蓮縣政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原為 蔡碧仲 ,嗣變更為徐榛蔚,但未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應由本院裁定命徐榛蔚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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