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154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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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154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琇雯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154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97年7月2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暨其逾期未滿六個月部
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起六個月內,每月以新台幣玖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柒仟捌佰伍拾元為原告
預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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