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玖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
玖仟捌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雖被告以書面
陳稱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向債權銀行函送請求
債務協商清償方案等語資為抗辯。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
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
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
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規範目的僅係消費者與債權銀行
成立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時,欲提出
債務協商所應具備之程序,本件被告抗辯已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
債務協商,依據上開說明,自不影響本件訴訟之進行,被告所辯
上情,是不得據為拒絕清償本件債務之正當理由。
中華 民 國 97 年7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7 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