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楊學勤
吳慶忠 被告 郭興中 上列被告因99年度上易字第111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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