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469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聖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育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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