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瑋倫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彩金大聯盟」電子遊戲機台壹台(含IC板壹片)及賭資新臺幣伍仟捌佰玖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瑋倫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彩金大聯盟」電子遊戲機台各1台(含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下同)5,89
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瑋倫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437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彩金大聯盟」電子遊戲機台1台(含IC板1片)及賭資5,890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前開電子遊戲機內之賭資,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憑,堪以認定。揆諸上揭說明及規定,前開扣案物均得沒收,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