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41號原告 李建鋒 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 律師被告 邱永豐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
郭宗塘 律師 劉怡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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