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8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28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28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中義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8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中義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IPHONE14」應更正為「iPhone14」、第2行及第5行「 謝宛玲 」均應更正為「 謝宛陵 」。
㈡、增列「本院電話紀錄表」為證據。
二、爰審酌被告沈中義拾獲他人遺失之行動電話,竟未送交警察或其他權責機關招領,僅因貪圖一己之私利,即予以侵占入己,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復增加告訴人謝宛陵尋回遺失物之難度,行為實值非難,念及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犯後坦承犯行,惟告訴人無調解意願致無法安排調解,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所侵占之財物價值非鉅,且已發還告訴代理人 郝葳 ,及其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告訴代理人之意見(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本院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本件被告侵占告訴人所遺失之iPhone14行動電話1支,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代理人,有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5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惠股
113年度偵字第48177號被告沈中義男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0號5樓之12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中義於民國113年8月8日15時30分許,在臺中市東區樂業路與旱溪東路交岔路口,見謝宛玲所有之IPHONE14手機1台(價值新臺幣2萬6,000元)遺落在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徒手撿拾而將上開手機1台侵占入己,得手後離去。嗣謝宛玲發現上開物品遺失委由郝葳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發覺沈中義將上開手機拿至通訊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謝宛陵委由郝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沈中義經本署傳喚未到庭。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郝葳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認領保管單各1份、通訊行監視錄影畫面截圖4張及監視錄影光碟1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被告所竊取之手機1台雖為犯罪所得之物,然業經合法發還予告訴代理人郝葳,有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足憑,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檢察官蕭擁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張菁芬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