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30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7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3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20704-0│股票│1│200││││││││││├──┼───────────────┼──────────────┼────┼───┼────┼───┤│002│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31626-4│股票│1│220││││││││││├──┼───────────────┼──────────────┼────┼───┼────┼───┤│003│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44233-2│股票│1│290││││││││││├──┼───────────────┼──────────────┼────┼───┼────┼───┤│004│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58488-6│股票│1│325││││││││││├──┼───────────────┼──────────────┼────┼───┼────┼───┤│005│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73507-5│股票│1│394││││││││││├──┼───────────────┼──────────────┼────┼───┼────┼───┤│006│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88805-2│股票│1│342││││││││││├──┼───────────────┼──────────────┼────┼───┼────┼───┤│007│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