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許仁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仁謙於86年4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65,740元,約定
自86年4月9日起至87年4月9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月27日止累計118,525元正未給付,其中38,646元為本金;66,880元為利息;12,9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67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許仁謙│100年1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0%│││38646││││計算之利息。│││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