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29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鄭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 鄭諺前 於民國109年06月12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93,276元,及自民國110年0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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