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557號原告 邱金來 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院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4日通知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已於101年5月1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