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25號聲請人 周孟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賴淑美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王靜美 │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101年2月10日│39,488元│DH0000000│││││社大安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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