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3號聲請人 黃瓊慧 相對人 林美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7年9月25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6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96年9月27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33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西螺鎮│漢南││903-66│57.45│全部│││0││││││││││1│││││││││├─┼───┼────┼───┼───┼────────┼────────┼───────┼──────────────────┤│0│雲林縣│西螺鎮│漢南││903-54│40.64│全部│││0││││││││││2│││││││││└─┴───┴────┴───┴───┴────────┴────────┴───────┴──────────────────┘┌───────────────────────────────────────────────────────────────┐│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33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範圍││├─┼───┼───────┼───────┼───────┼─────┼──┼──┼──────┼──────┼───────┤│0│335│雲林縣西螺鎮漢│雲林縣西螺鎮新│4層鋼筋混凝土│一層62.15│223.│陽台│15.95│全部│││0││南段903-54、90│興路100巷31弄2│造、住宅、車庫│二層67.43│28││││││1││3-66地號│5號││三層67.43││││││││││││四層26.27││││││└─┴───┴───────┴───────┴───────┴─────┴──┴──┴──────┴──────┴───────┘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