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6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玉春 代理人 吳晟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慶全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第三人REGONDOLA,MAYBELLEMATUS(護照號碼:M00000000號)於債務人處任職之薪資單、勞保投保查詢明細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盧慶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