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勞小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勞小字第1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佩嬬鴻運香蹄豬腳專賣店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限原告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所請求之各項金額核與聲明之金額未相符合,應陳報其
  正確之金額。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提出本件相關之證據,應補正受僱及薪
  資等證據及其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