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4月、1年及7年3月,嗣經減刑,目前仍在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2月3日以法矯字第098000226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8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0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6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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