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更正戶籍出生別登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1號聲請人 謝玉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正戶籍出生別登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伊出生別原為次女,後因關係人蕭玉華之故變更為三女,現為辦理父親 謝阿慶 之繼承,前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出生別、回復為次女,惟遭戶政事務所拒絕,故依戶政事務所公文,向本院聲請更正出生別為次女云云。惟按聲請人對戶政事務所所為行政處分不服,應循行政救濟程序處理,本院無受理訴訟之權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規定,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本件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周玉惠附錄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三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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