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森炎輔佐人周素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9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07年1月10日17時10分許,自桃園市○○區○○路○○○號前,欲往北步行穿越設有劃分島之新生路,本應注意在設有劃分島之路段,不得穿越道路,而依當時天候為晴天,日間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穿越道路,適有告訴人黃○捷(00年0月生,真實年籍詳卷,所涉過失傷害罪部分,由本院少年法庭另為審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生路往大園方向駛至前開地點,因閃避不及,其機車左側車身因而撞擊被告,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左顏面骨骨折、臉部撕裂傷3公分、左手腕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桃園市桃園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第55至59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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