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195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饒浩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最後三次繳款日迄轉呆前之所有帳單明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