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振嗣(原名張振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568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含袋毛重零點 陸伍 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振嗣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56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袋毛重0.65公克),經鑑定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查被告張振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5684號處分緩起訴,嗣並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扣案之結晶物1包(含袋毛重0.65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4公克),鑑定結果為甲基安非他命,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憑(見毒偵卷第
44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至甲基安非他命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0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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