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基隆簡易庭有罪判決(96年度基簡字第438號),被告提起上訴(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124號),經原告於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查刑事部分業據被告於民國96年8月8日向本院當庭以言詞並具狀撤回上訴確定,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狀在卷可憑。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美婷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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