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8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8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叁拾肆件及統一速達公司收執據壹批,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本件被告自95年10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11月14日止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其行為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致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貪圖私利,利用網路拍賣方式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對商標權人造成侵害甚鉅,並嚴重損害我國國際形象,然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34件,爰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扣案統一速達公司宅急便收據1批,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商標│商品│商標專用權人│├──┼────────┼─────┼────────────┤│1│PATEKPHILIPPE│手錶1只│瑞士商派特飛力浦公司│├──┼────────┼─────┼────────────┤│2│OMEGA│手錶6只│瑞士商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3│ROLEX│手錶2只│瑞士商勞力士公司│├──┼────────┼─────┼────────────┤│4│BVLGARI│手錶1只│義大利商普魯嘉里公司│├──┼────────┼─────┼────────────┤│5│VACHERON│手錶1只│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CONSTATIN││公司│├──┼────────┼─────┼────────────┤│6│DUNHILL│手錶1只│英國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皮夾5只│公司││││名片夾3只│││││手提包1只│││││皮帶1條││├──┼────────┼─────┼────────────┤│7│BURBERRY│皮夾2只│英國商布拜里公司│├──┼────────┼─────┼────────────┤│8│GUCCI│皮夾2只│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嘉公司│├──┼────────┼─────┼────────────┤│9│MONTBLANC│名片夾2只│德國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10│CHLOE│手提包1只│法國商裘樂公司│├──┼────────┼─────┼────────────┤│11│PRADA│手提包3只│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12│LV│皮夾1只│法國商路易威 登馬爾悌耶公 ││││手提包1只│司│├──┴───┬────┴─────┴────────────┤│合計│手錶12只、皮夾10只、名片夾5只、手提包6只、│││皮帶1條,總計共有34件仿冒商標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