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64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王士琦 被告 王德宜 即得義企業社被告 李春美 被告幾度規畫設計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志維 被告 正凡盈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永傑 被告錚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菘晉 被告掗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美英 被告婇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偉益 被告新港台通商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許仲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錚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菘晉已死亡,因謝菘晉為該公司唯一董事,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五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請參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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