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原告 尤建鈞 被告 張美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67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陳薏伩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