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61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頤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鄧金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轉呆本金應為壹拾肆萬玖仟肆佰零參元,何以申請金額不同,如有誤,請具狀更正或釋明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鄧金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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