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480號債權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耀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聲請狀上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