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60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祖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一契約第四條於其,依據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與申請之利息不同,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廖祖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