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766號聲請人 施而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明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附表中編號1之本票原本(查台端所附者為票號CH0000000、票面金額新台幣陸拾萬元之本票,與附表所載不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