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748號債權人 許志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傑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如契約...)。
二、釋明利息依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請求之依據(如未約定,請按法定利率即週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