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恭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恭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陳恭佩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附表受刑人陳恭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6日│107年4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951號│第1164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沙交簡字第│107年度沙交簡字第│││││377號│5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18日│107年6月1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沙交簡字第│107年度沙交簡字第│││││377號│500號│││判決├────┼──────────┼──────────┤│││判決│107年6月11日│107年7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務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393號│第11941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