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72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8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柒張、六合彩簽賭帳單壹張、六合彩對獎單
壹張、六合彩明牌表肆張、六合彩四星通告表壹張、六合彩手冊
壹本及計算機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處
行書中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6行所載「6月19日30分許」,
應更正為「6月19日18時30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
、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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