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9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毛重零點肆陸公克,驗後毛重零點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於民國93年
8月18日18時40分許,在高雄縣岡山鎮大同巷44之1號前查獲被告甲○○持有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前毛重
0.46公克,驗後毛重0.44公克);而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業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後因戒治處遇成效及格且屆滿6個月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停止強制戒治,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因上開扣押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係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上開扣押之結晶體經送驗結果,確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5年2月21日0000-000號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是前揭扣案之結晶體確屬違禁物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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